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盾构机等设备实施出口限制的通知。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以下设备进行管制:
一、与掘进机相关的设备 1. 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如土压平衡和泥水平衡盾构机),以及其他类型的盾构机。 2. 相关部件,包括刀具刀盘、螺旋输送机、管片拼装机和主驱动系统等。 3. 针对这些设备的再制造技术。
二、与步履式挖掘机相关的设备 1. 具备特定特性的步履式挖掘机,如跨越高度、涉水深度等。 2. 针对步履式挖掘机的液压系统控制技术。
三、高原型湿喷机相关设备 1. 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湿喷机,具备特定性能指标。 2. 专门设计的高原型发动机、电机及其他关键部件。 3. 涉及这些设备的液压和泵送技术。
出口商在向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物品时,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向其他国家的出口需登记信息获得凭证,出口商和最终用户必须承诺不得向敏感地区转移这些物品。出口商需对申报的商品真实性负责,准确标注相关代码和信息。如信息存在不准确,海关有权质疑并不予放行。
该通知自2026年11月18日起生效,并将更新相关的出口管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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